金融基測FIT,是金研院彙整近年八大公股銀行新進行員考科所推出的測驗,為求職者進入公股行庫的新管道。目前關於金融基測準備方式、考試心得等少有相關資訊,所以JY希望藉由分享金融基測常見問答、準備技巧與重點筆記的方式,幫助更多考生順利錄取公股銀行!
內容目錄
金融基測是什麼
金融基測為台灣金融研訓院於2020年推出的一項考試,統整了公股銀行筆試常見科目,求職者可藉由本測驗成績取代筆試,達特定等級者將有機會進入銀行面試流程。
金融基測有用嗎?根據近年公股銀行招考簡章,已有採計FIT成績取代「新進行員」筆試的銀行為「兆豐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但各行庫仍會舉辦獨立招考,因此若同時準備FIT與獨立招考,將能增加錄取機會!
備註1:有銀行工作經驗,想應徵「經驗行員」職缺者,目前還是只能參加各銀行的獨立招考哦!
備註2:目前大多數民營銀行徵才不需筆試,通過面試即錄取,因此希望以「新進行員身分進入公股銀行」的求職者才須報考FIT。
金融基測考科科目
金融基測科目共四科,皆為四選一單選題,每科內容、測驗題數與考試時間如下:
考科 | 內容 | 測驗題數 | 測驗時間 |
考科I | 【會計學 + 貨幣銀行學】 | 80題 | 1.5小時 |
考科II | 【票據法 + 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50題 | 1小時 |
考科III | 【民法 + 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法】 | 80題 | 1.5小時 |
考科IV | 【邏輯分析 + 資訊科技 + 創新科技】 | 80題 | 1.5小時 |
FIT每年約招考3次,沒有報名資格限制、沒有設定合格標準,每次每個考科皆可分開獨立報考(不需一次考四科),且銀行並不要求考科成績必須來自同一屆FIT測驗,若某科成績不佳,下次可報單科再考好就好!
目前公股銀行新進人員職缺幾乎都要求「考科I、考科II至少皆達BB等級」,是本測驗的主要目標(越高可能越有機會進入面試流程),因此大部分考生主要報名「考科I、考科II」而已。
金融基測成績計算
金融基測成績並非計算每題分數,而是利用統計分析進行測驗等化,採標準參照方式呈現應考人測驗結果,並揭露應考人答對題數與對應等級。為求每次測驗能力值與第一屆FIT一致,將以第一屆 AA、BB切點能力值做為門檻。
白話意思:每次測驗要達到特定等級的難度都與第一屆相同,但由於每次題目、難度不同,所以每屆要達特定門檻所需答對的題數也不同。
成績呈現方式:各科評量結果分為「精熟(A)」、「基礎(B)」及「待加強(C)」3 個等級,而考科 I、考科 II的A、B等級更進一步區分 AA(能力表現優於精熟者半數以上)與BB(能力表現優於基礎者半數以上)等級。
由於以能力值呈現成績較抽象,所以以下整理每科達特定等級所需答對的平均題數供參考,但不代表未來答對特定題數一定會對應到某一門檻哦!
考科I | AA | A | BB | B | C | 考科III | A | B | C | |
第1屆 | 66 | 60 | 52 | 43 | 42以下 | 65 | 51 | 50以下 | ||
第2屆 | 71 | 63 | 57 | 45 | 44以下 | 64 | 48 | 47以下 | ||
第3屆 | 64 | 57 | 51 | 40 | 39以下 | 69 | 52 | 51以下 | ||
第4屆 | 65 | 58 | 50 | 39 | 38以下 | 66 | 50 | 49以下 | ||
第5屆 | 63 | 56 | 47 | 37 | 36以下 | 63 | 47 | 46以下 | ||
第6屆 | 65 | 57 | 50 | 39 | 38以下 | 67 | 53 | 52以下 | ||
第7屆 | 65 | 58 | 51 | 40 | 39以下 | 67 | 54 | 53以下 | ||
平均 | 66 | 58 | 51 | 40 | 39以下 | 66 | 51 | 50以下 | ||
考科II | 第1屆 | 44 | 41 | 38 | 33 | 32以下 | 考科IV | 58 | 45 | 44以下 |
第2屆 | 44 | 41 | 38 | 32 | 31以下 | 67 | 54 | 53以下 | ||
第3屆 | 46 | 43 | 41 | 36 | 35以下 | 61 | 49 | 48以下 | ||
第4屆 | 45 | 42 | 39 | 34 | 33以下 | 61 | 50 | 49以下 | ||
第5屆 | 45 | 43 | 41 | 36 | 35以下 | 63 | 47 | 46以下 | ||
第6屆 | 47 | 44 | 42 | 38 | 37以下 | 65 | 54 | 53以下 | ||
第7屆 | 45 | 43 | 40 | 36 | 35以下 | 63 | 50 | 49以下 | ||
平均 | 45 | 42 | 40 | 35 | 34以下 | 63 | 50 | 49以下 |
金融基測有效期限
金融基測無有效期限,除非銀行訂出「於某時點以後取得之成績才採用」的限制,否則金融基測成績保留時間是永遠有效。
金融基測如何準備
金融基測如何準備呢?由於金融基測第三屆起不再公布試題及答案,只能盡量從前兩屆考古題推敲方向。基本上,金融基測考試難度不高,不會出現太刁鑽的題目,JY推薦自學準備方式如下:
1. 從第1、2屆金融基測考古題了解出題重點。
2. 搜尋「金融基測ptt或金融基測dcard」分析考試方向。
3. 購買相關教材研讀並針對金融基測考古題內容重點加強。
4. 搭配近年銀行筆試試題強化觀念,且金融基測考古題一定要熟到能全對。
相信藉由上面流程紮實理解觀念、熟練題目後,一定能拿到不錯的成績,至於金融基測要準備多久?每個人背景不同,所以對於金融基測準備時間一定不同,JY建議每個考科至少準備3週,做題目時一定要把每題每個選項的對錯原因弄懂,如此一來不僅是金融基測,對於準備銀行獨立招考也非常有幫助!
最後,考試當天請記得攜帶具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護照、健保卡等(駕照不可)擇一),如有需要可攜帶簡易型計算機(通常用不到),不須帶入場通知書,有任何疑問都可至金融基測FIT網站或致電金研院詢問。
金融基測心得筆記
以下為JY筆記重點,若希望取得完整筆記、練習題解析,可至:JY價值筆記蝦皮賣場選購哦!
因公股/泛公股銀行新進人員職缺主要採計考科I、考科II,因此僅分享此兩科重點給考生參考。
考科I 會計學+貨幣銀行學
會計學
會計之基本概念與會計處理程序
會計原則
歷史成本原則 | 會計衡量是以原始成本為原則。 |
收益原則 | 決定何時認列收益的標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已實現或可實現:具備現金及對現金的請求權。 2. 已賺得:賺取收益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已全部或大致完成。 |
配合原則 | 收入認列時,相對的成本或費用應同時認列。 配合原則建立於應計基礎會計之上。 |
充分揭露原則 | 應將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營業成果有重大影響者,列於財報上。 |
一致性原則 | 採用的會計原則、方法或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
重大性原則 | 會計事項或金額如不具重要性,在不影響財報使用原則下,可從簡處理。 |
客觀性原則 | 會計事項必須有合理客觀的證據,才可入帳。 |
穩健原則 | 評價資產或損益時,若有兩種以上的方法可選擇,應選擇對財務狀況較不利的方法。 |
現金、零用金及銀行存款調節表
會計學上的現金
現金 | 包含庫存的硬幣、紙幣、零用金。 |
銀行存款 | 包含支票存款、活期存款、綜合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等。 三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應列入其他流動資產。 若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應改列其他非流動/非流動資產。 |
即期票據 | 包含即期支票、旅行支票、銀行本票、郵政匯票、保付支票等。 約當現金:三個月內可變為現金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等。 |
零用金
定義:用以支付小額款項的現金。
運作:採定期撥補制
銀行存款調節表
存款公司每月會收到銀行對帳單,從對帳單金額與公司帳上銀行存款金額的差異,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調節後的公司帳餘額與銀行帳餘額須相等。
財務報表分析
經營效率指標
1. 存貨週轉率:銷貨成本 / 平均存貨
2. 應收帳款週轉率:銷貨收入淨額 / 平均應收帳款
3. 營業循環 (營業週期):存貨週轉天數 + 應收帳款週轉天數
獲利能力指標
1. 淨利率:稅後淨利 / 銷貨收入淨額
2. 資產報酬率 ROA:[稅後淨利 + 利息費用(1–稅率)] / 平均總資產
3. 權益報酬率 ROE:淨利率總資產週轉率*權益乘數
財務槓桿指標
財務槓桿指數:普通股股東權益報酬率 / 總資產報酬率
現金流量相關比率
現金再投資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 – 現金股利)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毛額+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營運資金)
貨幣銀行學
貨幣與支付系統
貨幣供給額指標
分類 | 說明 |
狹義貨幣 |
M1,屬於流通性較高的貨幣資產,著重於貨幣的交易媒介與計價單位功能。 |
M1A = 通貨淨額 + 支票存款 + 活期存款 | |
M1B = M1A + 活期儲蓄存款 | |
廣義貨幣 |
M2,包含流通性較低的貨幣資產,著重於貨幣的價值儲存功能。 |
M2 = M1B + 準貨幣 準貨幣: 1. 企業及個人之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可轉讓定存單、外匯存款。 2. 外國人新台幣存款。 3. 企業及個人持有附買回交易餘額。 4. 郵政儲金(含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及定期儲金)。 5. 兼營信託業之銀行發行的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
金融體系與金融市場
資金融通方式
1. 直接金融
資金不足者發行有價證券(如票券、債券、股票等),透過金融市場籌措資金。
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借款人比放款人更了解自己的狀況,進而造成逆選擇、道德風險問題。
2. 間接金融
透過金融中介機構接受存款,並貸放給借款人或購買其發行的有價證券。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最大差異:籌資是否有透過金融中介機構。
金融中介機構參與,能有效解決金融市場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並能滿足各類資產轉換需求,因此間接金融重要性大於直接金融。且一般而言,企業最主要的外部籌資來源,是銀行借款而非發行股票。
金融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工具 | 資本市場工具 |
金融同業拆款、國庫券、可轉讓定存單、承兌匯票、商業本票、附買回交易、歐洲美元、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 | 股票、債券、海外存託憑證、共同基金、資產證券化受益憑證(如不動產抵押證券)等。 |
債券收益率
類型 | 說明 |
名目收益率 | 未考慮通貨膨脹率的報酬率,又稱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 = 債券每年票息 / 債券面額 |
實質收益率 | 考慮通貨膨脹率後的報酬率。 |
當期收益率 | 當期收益率 = 債券每年票息 / 債券購買價格 |
持有期間 收益率 |
持有期間收益率 = (利息收益+資本利得/持有期間) / 債券購買價格 |
到期收益率 | 一直持有債券至到期日所獲得的平均年報酬率,又稱殖利率、內部報酬率。 |
利率期限結構
理論 | 主張 | 長期債券利率計算 |
預期理論 | 殖利率曲線樣子決定於市場對未來一連串短期利率的預期。 | 目前短期利率與預期未來短期利率的平均值,例子: 2年期利率:(第1年1年期+第2年1年期利率) / 2 3年期利率:(第1年1年期+第2年1年期+第3年1年期利率) / 3 |
流動性貼水 | 由於長天期債券流動性較短天期債券差,所以享有較高的殖利率。 | 預期短期利率平均數 + 長期債券的流動性貼水 |
市場區隔 | 不同到期日的債券難以互相取代,因此形成彼此區隔的債券市場。 | 無 |
銀行經營與監理
資本適足性管理
C | A | M | E | L | S |
Capital adequacy | Asset quality | Management quality | Earnings | Liquidity | 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
資本適足率 | 資產品質 | 經營品質 | 獲利性 | 流動性 | 市場風險敏感度 |
利率風險管理
分析方法 | 說明 |
缺口 | 分析「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的資金缺口。 公式:利率敏感性缺口 = 利率敏感性資產 – 利率敏感性負債 利率敏感性資產代表會有利息收入;利率敏感性負債代表會有利息支出。 (1) 正缺口: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市場利率上升(下跌),銀行利潤上升(下跌)。(2) 負缺口: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市場利率上升(下跌),銀行利潤下跌(上升)。 (3) 淨利差:銀行「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後的淨利息所得。 |
到期期限 | 分析到期期限缺口。 公式:到期期限缺口 = 資產到期期限 – 負債到期期限 到期期限缺口越大,利率變化對淨值的影響越大。 |
存續期間 | 分析金融資產所有現金流量的加權平均到期時間。 |
貨幣供需、理論與政策
IS-LM模型
IS曲線(Investment-Saving, 投資–儲蓄)
曲線意義:商品市場均衡時,各種利率與總產出組合所繪製的曲線。
LM曲線(Liquidity preference-Money supply, 流動性偏好–貨幣供給)
曲線意義:貨幣市場均衡時,各種利率與總產出組合所繪製的曲線。
總合供需模型
總合需求(AD)
定義:在商品與貨幣市場皆達到均衡時,不同物價水準下,經濟體對商品和勞務的總需求量。
總合供給(AS)
定義:在商品與貨幣市場皆達到均衡時,不同物價水準下,經濟體生產商品和勞務的總合。
通貨膨脹
定義:指一般物價水準在某時期內,持續性以相當幅度上漲的現象。
公式:通貨膨脹率 = (當期消費者物價指數 – 前期消費者物價指數) / 前期消費者物價指數
總體經濟與國際金融
匯率報價
方法 |
說明 |
直接報價法 | 1單位外幣為多少本國貨幣。 |
間接報價法 | 1單位本國貨幣為多少外幣。 |
交叉報價法 | 由第三種幣別匯率,計算兩國通貨的換算比率。 |
名目匯率與實質匯率
種類 | 名目匯率 | 實質匯率 |
定義 | 兩國貨幣交換的比率 | 將兩個國家物價列入考量得出的匯率 |
公式 | 名目匯率=本國貨幣/外國貨幣 | 名目匯率*商品在外國價格/商品在本國價格 |
關係 | 實質匯率變動率 = 名目匯率變動率 + 外國通膨率 – 本國通膨率 |
IS-LM-BP模型
IS-LM為封閉式經濟體系的假設,加入國際收支均衡線(BP),即為開放式經濟體系IS-LM-BP模型。
BP曲線:使國際收支維持均衡的所有利率與產出的組合。
考科II 票據法+銀行法
票據法
通則
條目 | 內容 |
1 |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
2 |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3 |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4 |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
種類 | 基本票據行為 | 附屬票據行為 |
匯票 | 發票 | 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 |
本票 | 發票 | 背書、保證 |
支票 | 發票 | 背書、保付 |
匯票
匯票種類
1. 即期匯票:見票後立即付款的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2. 定期匯票:指定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如3/1簽發3/15為到期日的匯票。
3.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指定發票日後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如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
本票
本票種類
1. 即期本票:見票後立即付款的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2. 定期本票:指定特定日期付款的本票,如3/1簽發3/15為到期日的本票。
3. 計期本票:指定發票日後特定日期付款的本票,如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
支票
條目 | 內容 | ||||||
125 |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支票屬於支付工具,限於見票即付,故不需記載到期日、利息與利率。 未載受款人者(無記名支票),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
票據法施行細則
條目 | 內容 |
1 | 本細則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2 | 已刪除 |
3 | 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
銀行法
通則
條目 | 內容 |
1 |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
2 |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
銀行種類
銀行種類: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專業銀行。
商業銀行: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專業銀行:工業、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不動產、地方性信用銀行。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銀行設立流程
1.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2. 成立公司:依公司法設立公司,原則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應公開發行記名式股票。
3. 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4. 開始營業時:應將中央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商業銀行
轉投資規範
投資金融相關事業 |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 |
核准規定 | 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 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
投資額 | 投資總額(金融+非金融)不得超過淨值40% 原則上以投資一家為限 |
投資非金融事業不得超過淨值10% 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總額或股數5% |
專業銀行
條目 | 內容 |
87 |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
88 | 前條所稱專業信用,分為左列各類: 一、工業信用。 二、農業信用。 三、輸出入信用。 四、中小企業信用。 五、不動產信用。 六、地方性信用。 |
外國銀行
條目 | 內容 |
116 |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
117 |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罰則
條目 |
內容 |
125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125-1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銀行法施行細則
條目 | 內容 |
1 | 本細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2 |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保證。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 |
3 |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局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協理)、經理、副經理。在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分部)主任;理事、監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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