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JY的第二張金融證照,在準備前一張證照(人身保險業務員)時,已經學到不少關於保險的基礎知識,發現壽險與產險業務員測驗的內容部分相關,因此希望趁勝追擊考取產險業務員資格,同時擴充自身產險相關知識,相信對於未來個人保險規劃方式會有更全面的了解。
- 考取日期:2019/09,筆試一次考取
- 考試單位: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考試科目:財產保險法規、財產保險實務
- 通過分數:產險法規92、產險實務78
- 個人背景:生物研究所畢業,無金融相關背景,純屬興趣
- 報名資格:需符合以下資格
1. 年滿十八歲(以測驗日為基準日計算)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或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2.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 報名方式:金融研訓院自行報名連結,或至各大保險公司代報名。
- 準備時間:1週/3小時/天
內容目錄
準備方法
產險業務員測驗內容雖然不難,但卻是最不容易準備的一張證照。法規基本上就是多看多背,比較複雜的是實務部分,因為財產保險又包含:火災保險、運輸保險、責任保險、工程保險、汽車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但並非每一項的測驗比重皆相同,有些比較冷門的保險準備起來的CP值超低,可能背了很多知識才考1、2題,因此若只是想要順利過關,取捨就很重要,必須把火力集中在高比重考試內容!
重要性程度:理論、法規=車險、火險>>責任、傷害、健康、運輸、工程
也就是說把產險理論、產險法規、車險、火險看熟,其他像是責任險、傷害、健康險加減看即可。若之前有考過人身保險業務員,其實傷害、健康險部分基本上也都學過,很多題目都可以拿到分數,所以被放棄的大概就是運輸、工程險。其實從JY的分數也可以看出端倪:把法規分數衝高,就有放棄某些冷門產險的本錢。
準備的過程中,JY並沒有上課,而是在網路上蒐集重點考古題,看的方式是從考古中整理自己的筆記,並對錯誤題目做標記(錯越多次就標記越多次),到考試前兩天時,只看標記的題目,以及自己的筆記快速複習,算是把對自己來說不容易的部分利用短期記憶面對考試。
筆記內容
以下提供JY的筆記重點,若希望取得完整準備筆記、讀書計畫以及精選題庫,歡迎至:JY價值筆記蝦皮賣場選購哦!
財產保險法規
- 台灣:實體監督方式、高度發展國家公示方式
- 安定基金設立目的: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金融之安定
- 危險種類:純損(可保)、投機性(不可保)
損失種類:直接、從屬
危險因素:實質、道德、疏忽
損失頻率:理賠次數/保險單位數;損失幅度:損失總額/理賠次數
避免危險、損失自留、損失抑制、損失預防:危險管理措施之最佳組合損失自留、保險轉嫁 - 超額保險:善意保額比例負擔
定值保險:事先約定,因市價不易估計藝術品、海上
不定值保險:一般財產保險
不能行代位求償:傷害保險
通知
保險人終止契約15天、被保人知道事故發生後5天、要保人所致危險增加事前、非要保人所致危險增加十天、請求權時效兩年(知悉)/十年(發生)
洗錢防制法
判五年、五十萬、五個營業日(跟洗錢防制中心申報)、疑似申報十個營業日
最大誠信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違反誠信,致保險人無法對危險做正確估計,保險人得解約。
- 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或契約訂立後2年內解除契約,於危險發生後亦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人無需反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其契約無效。(雙方不知者,不在此限)
損害補償方式、現金給付
重置成本:重新購置保險標的物所需費用
實際現金價值:指全新保險標的物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自付額
- 扣減式:損失需扣除一定金額之自負額,由被保險人承擔。
- 起賠式:損失未超過設定自付額或百分比,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如超過設定金額或百分比,保險人須賠付全部損失。
保險經紀人
產壽險可兼營,代理人、公證人只能一個
保險經紀人個人保證金10萬、責任險100萬;公司責任險200萬
保險契約批單
效力優於原契約之規定,批單的用途非證明保險的存在。
無效、失效、終止、解除、撤銷
- 無效:指因違反法定事項,使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如惡意復保險
- 失效:指因特定原因,使契約效力自該時點失去未來之效力。如無保險利益
- 終止:指除當事人一方任意終止外,當事人一方因特定事件而使契約效力自該時點終止未來效力。如:保險公司破產
- 解除:指當事人一方因違反特定事項,他方因而有解除權,且他方行使之,使契約效力溯自訂約之時,自始無效。
- 撤銷:同解除
共保險、複保險、再保險定義
保險契約
- 射倖契約:保險契約訂立時,對於未來危險事故之是否發生,無法確定。
- 附合契約:被保險人一般僅能就標準保單內容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 有償契約: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附有繳保險費義務,而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賠償被保險人所遭受之損失或給付約定金額之責任,故為有償契約。附條件契約:如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受有損害,須檢具保險人所需之各項必要理賠文件,始能依約向保險人索賠。
- 最大誠信契約: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契約有據實告知之義務。
- 對人契約:保險人對於核保時,除需針對保險標的物之實質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外,尚須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各項背景進行了解,已決定承保與否及承保之條件。
財產保險實務
- 車險
- 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一階段91/4/1、第二階段94/4/1、第三階段98/1/1
- 第三階段,除任意汽車險、住火商火、政策保險外可由保險業者自訂費率
- 汽機車範圍:自用小客車、不包括拼裝車及農耕機
- 小客車9人、大客車10人純保費(預期損失率65%)、附加費用(附加費用率35%)
- 同一利益、同一事故、不同契約:複保險
惡意複保險、意圖不當得利:無效
善意複保險:比照足額、比例分攤
強制險
- 汽車87/1/1、機車88/1/1
- 最近一次強制汽車險費率調整日102/3/1
- 給付:傷20萬+死定額200萬、殘最高200萬 = 最高220
- 萬累計理賠無上限,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 5000元以下可以現金支付
強制險之未滿期準備金
保險期間一年期者不得低於最近12個月純保費之:1/2
保險期間一年至二年期不得低於最近12個月純保費之:1/4
強制險費率
汽車部分每單381.94元;安定基金提存率0.2%
機車兩年期保費249.10元
住院相關
- 強制險醫院鑑定傷殘1年,傷害險6個月未痊癒
- 強制險每一上之或下肢5萬元為限;一眼義眼1萬
- 強制險轉診等交通費、醫療材料2萬為限
計費減免
- 新購車查無過往紀錄者以4級計費,加減0%
- 有一年無肇事之紀錄者以3級計費,加減-18%
- 有二年無肇事之紀錄者以2級計費,加減-26%
第三人責任險(從人)
- 汽車第三責任險應查前1年賠款紀錄係數算保費,保費與車齡無關
-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賠款紀錄係數19級
- 汽車附掛拖車於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視為同一保險汽車
計費減免
- 三年之間有一次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要加30%;
- 三年之間有二次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要加60%;
- 三年之間有三次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要加90%;
- 一年無任何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減10%;
- 二年無任何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減20%;
- 三年無任何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減30%。
車體險(從人兼從車)
- 從人85/07:年齡、性別、賠款紀錄;從車:車種、車齡、價值、廠牌
- 個人戶以身分證號碼做為記錄方式查看三年,公司戶以車牌號碼做為記錄方式查看三年出險記錄
- 汽車零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22%但不得低於2000元,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為保費6倍
計費減免
車齡減費係數1年以上未滿2年-0.05;2年以上未滿3年-0.10;3年以年上-0.15
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達3/4以上視為推定全損
車體損失險以全損賠付後
相關附加險保費不必退還,其他各險保費按日比例退還
全損要去公路監理機關報廢牌照
自付額
- 甲乙式:1~3次自負額3000/5000/7000。
- 甲比乙多陪第三人故意,丙只賠車碰車
- 無自付額:駕傷、第三人責任險、丙式、全損、附約
竊盜險(從車)
- 基本自負額10、20%或更高
- 汽車竊盜損失險預期損失率65%
- 電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報案處理,5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 基本自負1萬,提高到2萬保費扣10%、提高到3萬保費扣20%
- 汽車貨物運送人貨櫃損失保險金額3倍、非以貨櫃運送保險費加收20%、最高承保30萬
- 汽車貨物運送人險終止前15日通知
-
火險
- 不定值、對人契約
- 可加保:爆炸、竊盜、地震、颱風、洪水、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恐怖主義
不在範圍:火山爆發、輻射、戰爭 - 事先變更須提早通知,危險事故發生後5日內通知,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10日內通知
- 火險30日以上算停工;60日以上無人看管算空屋,保險效力即停止
- 每人體傷50萬、死亡100萬,最高賠償2000萬
附加颱風洪水險
- 抵押貸款,火災事故100%、地震事故60%
- 每一住宅火災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44.5%
- 保險金額是火險的80%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100%
- 洪水退去72小時內再發生視同一次
住火地震
- 地震事故 168小時內發生二次視同一次
- 重置成本50%為全損(半倒=全倒)
- 擴大地震險全國分4區,動產費率係數0.5
- 住火地震險,標的物轉移,保單3個月內有效
- 住火地震險,危險事故包含爆炸、閃電、雷擊、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煙燻、竊盜
商火保險
- 商火之危險事故:火災、爆炸引起火災、閃電雷擊
- 商火15天內賠付
- 商火被保險人破產或死亡,3個月內終止保險契約,未滿期保費按日比例計算退還
- 高樓加費(15F~24F須加10%、25F以上須加15%)為可量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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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
- 完全骨折=日額*天數*1/2
未完全骨折=日額*天數*1/4
骨裂=日額*天數*1/8 - 傷害險不須告知疾病 : 痛風、肝炎
- 傷害險費率計算以職業為基礎
- 傷害險自意外發生後180日內殘廢,保險公司給付
- 傷害險殘廢等級機能永久喪失,治療後6個月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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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
- 產險之健康險1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不含一般疾病死亡
- 危險選擇:第一次保險業務員(最重要);第二次體檢醫師; 第三次核保人員; 第四次保險調查員
- 住院醫療費用險同一病出院14天內再次前往同一醫院視為一次住院
- 就醫調查資料費用保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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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 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2年不行使而消滅
-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被保險人過失責任
公共意外責任險採自由費率 - 雇主意外責任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雇主,受僱人須滿15歲
給付項目為雇主侵權之法律賠償責任
雇主意外責任險,僅保體傷或死亡,不含財產損失 - 電梯意外責任險依承保對象(使用性質)分3類
- 公共意外責任險分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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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保險
- 法律基礎:仿英國
- 海上貨物運輸:航程保險單;船體、機體之保單:時間保險單
- 水險定值,航程保單,不限時
-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貿易條件出口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貿易條件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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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
- 鍋爐發生事故主要原因維護不當
- 營造綜合險,地震72小時內算一次;颱風48小時算一次
(住宅地震危險辦法,地震事故 168小時) (颱風及洪水險,洪水退去72小時後再發生視同一次) - 營建機具險範圍不含機械故障;機械險不含火災;電子設備險不含電力中斷、電腦病毒
- 營造綜合險
附加竊盜損失,第3次以上不負賠償責任,第一次損失自負額損失金額20%、第二次為損失金額50%
第三人管線損失,第一次損失自負額為損失金額20%,第二次為30%,第三次以上為50% - 機械類工程險賠償以實際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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