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證照金融證照

產險業務員測驗筆記與心得

快速考取攻略!產險業務員測驗準備筆記與重點整理!

財產保險業務員合格證書

這是JY的第二張金融證照,在準備前一張證照(人身保險業務員)時,已經學到不少關於保險的基礎知識,發現壽險與產險業務員測驗的內容部分相關,因此希望趁勝追擊考取產險業務員資格,同時擴充自身產險相關知識,相信對於未來個人保險規劃方式會有更全面的了解。

  • 考取日期:2019/09,筆試一次考取
  • 考試單位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考試科目:財產保險法規、財產保險實務
  • 通過分數:產險法規92、產險實務78
  • 個人背景:生物研究所畢業,無金融相關背景,純屬興趣
  • 報名資格:需符合以下資格
    1. 年滿十八歲(以測驗日為基準日計算)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或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2.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 報名方式金融研訓院自行報名連結,或至各大保險公司代報名。
  • 準備時間:1週/3小時/天

準備方法

產險業務員測驗內容雖然不難,但卻是最不容易準備的一張證照。法規基本上就是多看多背,比較複雜的是實務部分,因為財產保險又包含:火災保險、運輸保險、責任保險、工程保險、汽車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但並非每一項的測驗比重皆相同,有些比較冷門的保險準備起來的CP值超低,可能背了很多知識才考1、2題,因此若只是想要順利過關,取捨就很重要,必須把火力集中在高比重考試內容!

重要性程度:理論、法規=車險、火險>>責任、傷害、健康、運輸、工程
也就是說把產險理論、產險法規、車險、火險看熟,其他像是責任險、傷害、健康險加減看即可。若之前有考過人身保險業務員,其實傷害、健康險部分基本上也都學過,很多題目都可以拿到分數,所以被放棄的大概就是運輸、工程險。其實從JY的分數也可以看出端倪:把法規分數衝高,就有放棄某些冷門產險的本錢

準備的過程中,JY並沒有上課,而是在網路上蒐集重點考古題,看的方式是從考古中整理自己的筆記,並對錯誤題目做標記(錯越多次就標記越多次),到考試前兩天時,只看標記的題目,以及自己的筆記快速複習,算是把對自己來說不容易的部分利用短期記憶面對考試

 

筆記內容

以下提供JY的筆記重點,若希望取得完整準備筆記、讀書計畫以及精選題庫,歡迎至:JY價值筆記蝦皮賣場選購哦!

財產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法規

  1. 台灣:實體監督方式、高度發展國家公示方式
  2. 安定基金設立目的: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金融之安定
  3. 危險種類:純損(可保)、投機性(不可保)
    損失種類:直接、從屬
    危險因素:實質、道德、疏忽
    損失頻率:理賠次數/保險單位數;損失幅度:損失總額/理賠次數
    避免危險、損失自留、損失抑制、損失預防:危險管理措施之最佳組合損失自留、保險轉嫁
  4. 超額保險:善意保額比例負擔
    定值保險:事先約定,因市價不易估計藝術品海上
    不定值保險:一般財產保險
    不能行代位求償:傷害保險

通知

保險人終止契約15天、被保人知道事故發生後5天、要保人所致危險增加事前、非要保人所致危險增加十天、請求權時效兩年(知悉)/十年(發生)

 

洗錢防制法

判五年、五十萬、五個營業日(跟洗錢防制中心申報)、疑似申報十個營業日

 

最大誠信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違反誠信,致保險人無法對危險做正確估計,保險人得解約
  2. 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或契約訂立後2年內解除契約,於危險發生後亦得解除契約。
  3. 保險人無需反還保險費。
  4.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其契約無效。(雙方不知者,不在此限)

 

損害補償方式、現金給付

重置成本:重新購置保險標的物所需費用
實際現金價值:指全新保險標的物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自付額

  1. 扣減式:損失需扣除一定金額之自負額,由被保險人承擔。
  2. 起賠式:損失未超過設定自付額或百分比,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如超過設定金額或百分比,保險人須賠付全部損失。

 

保險經紀人

產壽險可兼營,代理人、公證人只能一個
保險經紀人個人保證金10萬責任險100萬;公司責任險200萬

 

保險契約批單

效力優於原契約之規定,批單的用途非證明保險的存在

 

無效、失效、終止、解除、撤銷

  1. 無效:指因違反法定事項,使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如惡意復保險
  2. 失效:指因特定原因,使契約效力自該時點失去未來之效力。如無保險利益
  3. 終止:指除當事人一方任意終止外,當事人一方因特定事件而使契約效力自該時點終止未來效力。如:保險公司破產
  4. 解除:指當事人一方因違反特定事項,他方因而有解除權,且他方行使之,使契約效力溯自訂約之時,自始無效。
  5. 撤銷:同解除

 

共保險、複保險、再保險定義

 

保險契約

  1. 射倖契約:保險契約訂立時,對於未來危險事故之是否發生,無法確定。
  2. 附合契約:被保險人一般僅能就標準保單內容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3. 有償契約: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附有繳保險費義務,而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賠償被保險人所遭受之損失或給付約定金額之責任,故為有償契約。附條件契約:如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受有損害,須檢具保險人所需之各項必要理賠文件,始能依約向保險人索賠。
  4. 最大誠信契約: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契約有據實告知之義務。
  5. 對人契約:保險人對於核保時,除需針對保險標的物之實質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外,尚須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各項背景進行了解,已決定承保與否及承保之條件。

 

財產保險實務

財產保險實務

  • 車險
  1. 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一階段91/4/1、第二階段94/4/1、第三階段98/1/1
  2. 第三階段,除任意汽車險、住火商火、政策保險外可由保險業者自訂費率
  3. 汽機車範圍:自用小客車、不包括拼裝車及農耕機
  4. 小客車9人、大客車10人純保費(預期損失率65%)、附加費用(附加費用率35%
  5. 同一利益、同一事故、不同契約:複保險
    惡意複保險、意圖不當得利:無效
    善意複保險:比照足額比例分攤

強制險

  1. 汽車87/1/1、機車88/1/1
  2. 最近一次強制汽車險費率調整日102/3/1
  3. 給付:傷20萬+死定額200萬、殘最高200萬 = 最高220
  4. 萬累計理賠無上限,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5. 5000元以下可以現金支付

強制險之未滿期準備金
保險期間一年期者不得低於最近12個月純保費之:1/2
保險期間一年至二年期不得低於最近12個月純保費之:1/4

強制險費率
汽車部分每單381.94元;安定基金提存率0.2%
機車兩年期保費249.10元

住院相關

  1. 強制險醫院鑑定傷殘1年,傷害險6個月未痊癒
  2. 強制險每一上之或下肢5萬元為限;一眼義眼1萬
  3. 強制險轉診等交通費、醫療材料2萬為限

計費減免

  1. 新購車查無過往紀錄者以4級計費,加減0%
  2. 有一年無肇事之紀錄者以3級計費,加減-18%
  3. 有二年無肇事之紀錄者以2級計費,加減-26%

第三人責任險(從人)

  1. 汽車第三責任險應查前1年賠款紀錄係數算保費,保費與車齡無關
  2.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賠款紀錄係數19級
  3. 汽車附掛拖車於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視為同一保險汽車

計費減免

  1. 三年之間有一次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要加30%;
  2. 三年之間有二次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要加60%;
  3. 三年之間有三次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要加90%
  4. 一年無任何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減10%;
  5. 二年無任何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減20%;
  6. 三年無任何出險紀錄,保費年齡係數減30%

車體險(從人兼從車)

  1. 從人85/07年齡、性別、賠款紀錄從車:車種、車齡、價值、廠牌
  2. 個人戶以身分證號碼做為記錄方式查看三年,公司戶以車牌號碼做為記錄方式查看三年出險記錄
  3. 汽車零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22%但不得低於2000元,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為保費6倍

計費減免
車齡減費係數1年以上未滿2年-0.05;2年以上未滿3年-0.10;3年以年上-0.15
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達3/4以上視為推定全損

車體損失險以全損賠付後
相關附加險保費不必退還,其他各險保費按日比例退還
全損要去公路監理機關報廢牌照

自付額

  1. 甲乙式:1~3次自負額3000/5000/7000
  2. 甲比乙多陪第三人故意,丙只賠車碰車
  3. 無自付額:駕傷、第三人責任險、丙式、全損、附約

竊盜險(從車)

  1. 基本自負額10、20%或更高
  2. 汽車竊盜損失險預期損失率65%
  3. 電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報案處理,5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1. 基本自負1萬,提高到2萬保費扣10%、提高到3萬保費扣20%
  2. 汽車貨物運送人貨櫃損失保險金額3倍、非以貨櫃運送保險費加收20%、最高承保30萬
  3. 汽車貨物運送人險終止前15日通知

 

  • 火險
  1. 不定值、對人契約
  2. 可加保:爆炸、竊盜、地震、颱風、洪水、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恐怖主義
    不在範圍:火山爆發、輻射、戰爭
  3. 事先變更須提早通知,危險事故發生後5日內通知,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10日內通知
  4. 火險30日以上算停工60日以上無人看管算空屋,保險效力即停止
  5. 每人體傷50萬、死亡100萬,最高賠償2000萬

附加颱風洪水險

  1. 抵押貸款,火災事故100%、地震事故60%
  2. 每一住宅火災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44.5%
  3. 保險金額是火險的80%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100%
  4. 洪水退去72小時內再發生視同一次

住火地震

  1. 地震事故 168小時內發生二次視同一次
  2. 重置成本50%為全損(半倒=全倒)
  3. 擴大地震險全國分4區,動產費率係數0.5
  4. 住火地震險,標的物轉移,保單3個月內有效
  5. 住火地震險,危險事故包含爆炸、閃電、雷擊、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煙燻、竊盜

商火保險

  1. 商火之危險事故:火災、爆炸引起火災、閃電雷擊
  2. 商火15天內賠付
  3. 商火被保險人破產或死亡3個月內終止保險契約,未滿期保費按日比例計算退還
  4. 高樓加費(15F~24F須加10%、25F以上須加15%)為可量化項目。

 

  • 傷害保險
  1. 完全骨折=日額*天數*1/2
    未完全骨折=日額*天數*1/4
    骨裂=日額*天數*1/8
  2. 傷害險不須告知疾病 : 痛風、肝炎
  3. 傷害險費率計算以職業為基礎
  4. 傷害險自意外發生後180日內殘廢,保險公司給付
  5. 傷害險殘廢等級機能永久喪失,治療後6個月內判定

 

  • 健康保險
  1. 產險之健康險1年以下不保證續保、不含一般疾病死亡
  2. 危險選擇:第一次保險業務員(最重要);第二次體檢醫師; 第三次核保人員; 第四次保險調查員
  3. 住院醫療費用險同一病出院14天內再次前往同一醫院視為一次住院
  4. 就醫調查資料費用保險人支出

 

  • 責任保險
  1. 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2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被保險人過失責任
    公共意外責任險採自由費率
  3. 雇主意外責任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雇主,受僱人須滿15歲
    給付項目為雇主侵權之法律賠償責任
    雇主意外責任險,僅保體傷或死亡,不含財產損失
  4. 電梯意外責任險依承保對象(使用性質)分3類
  5. 公共意外責任險分6類

 

  • 運輸保險
  1. 法律基礎:仿英國
  2. 海上貨物運輸:航程保險單;船體、機體之保單:時間保險單
  3. 水險定值,航程保單,不限時
  4.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貿易條件出口
  5. CFR ( COST AND FREIGHT ) 貿易條件進口

 

  • 工程保險
  1. 鍋爐發生事故主要原因維護不當
  2. 營造綜合險,地震72小時內算一次;颱風48小時算一次
    (住宅地震危險辦法,地震事故 168小時) (颱風及洪水險,洪水退去72小時後再發生視同一次)
  3. 營建機具險範圍不含機械故障機械險不含火災電子設備險不含電力中斷、電腦病毒
  4. 營造綜合險
    附加竊盜損失第3次以上不負賠償責任,第一次損失自負額損失金額20%、第二次為損失金額50%
    第三人管線損失,第一次損失自負額為損失金額20%,第二次為30%,第三次以上為50%
  5. 機械類工程險賠償以實際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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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Yeh

JY,大學時接觸到好的財務老師而改善生活,所以希望藉由開課、寫部落格的方式,幫助更多人學習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為了帶給他人更正確的知識,更自主考取多張金融證照並分享心得筆記,希望為社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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